

宁波市新申请企业标准备案表
宁波市复审企业标准备案表
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实施非行政许可主体名称: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曙分局
非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
1.工商海曙分局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企业代码证书一份;
3.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
4.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编制说明、审定纪要、审定人员签名表(一式二份)。
注:1.在宁波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市质监局备案。
2.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列入省级备案产品范围的,需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标准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申报表中签名、盖公章。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申报表等资料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4.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说明理由,退回企业。
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后按下列三种情况填写复审备案申报表,并在十五日内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1)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2)废止标准的;
(3)确认标准的。
2.企业修订备案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
四、期限:
自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承诺期限 20日。
五、办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及办公地点:
工作人员:何莹
办公地点:宁波市灵桥路229号五号楼二楼
联系电话:87192486,邮编:315020
电子信箱:
监督机构: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871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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