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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设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管理规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申报条件: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2或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并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所定义锅炉的锅炉房。

申报材料:1、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2、锅炉总图(一份);

3、锅炉本体图(一份);

4、锅炉设备平面示意图及管道布置图(一式二份);

5、小型锅炉房与相邻建筑距离图、各立面图及屋顶结构图(一份)。

办公地点:宁波市灵桥路229号五号楼
联系电话:87192481,邮编:315020

监督投诉电话:871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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