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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收费

收费依据:浙价费[2004]8号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申报范围: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 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申报材料:宁波市计量测试所检定/校准委托书(一式四份)

办公地点:宁波市灵桥路229号五号楼
联系电话:87192481,邮编:315020

监督投诉电话:871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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