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技术考核时间除外)
收费情况:收费
收费依据:[1992]浙价费联55号
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本,考核费200元/项(市级新考核),60元/项(市级复查)
申报条件:1、计量标准器以及配套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1、新申请:
① 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② 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③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⑤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⑥ 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⑦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2、复查: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③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④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二份);
⑤随机抽取的二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的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 印件(一份);
⑧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办公地点:宁波市灵桥路229号五号楼
联系电话:87192481,邮编:315020
监督投诉电话:871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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