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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名称: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曙分局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条件:
制造: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修理:
(1) 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 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期限:(除考核20个工作日和整改三个月),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制造:
1、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1份(复查申请时递交);
4、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6、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各1份
7、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1份
修理:
1、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2份;
3、人数与修理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产品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各1份;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1份。
收费情况:制造:100元/型号,修理80元/型号,证书10元/证
收费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92]浙价费联55号
收费法定项目和标准:制造:100元/型号,修理80元/型号,证书10元/证
办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及办公地点:
工作人员:何莹
办公地点:宁波市灵桥路229号五号楼
联系电话:87192486,邮编:315020
电子信箱:
监督机构: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871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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