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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受理投诉、举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办理程序:


  一、受理投诉

  消费者在海曙区购买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向我局提出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予以登记,及时处理。消费者提出质量投诉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凭证(如购物发票等),并用书面形式陈述其投诉内容:购物时间、地点;商品名称及价格;投诉的主要问题;解决方式和要求。

  法院、仲裁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我局不予受理。

  二、受理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向我局举报。举报形式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互联网等。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可以是实名举报,也可以是匿名举报。我局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举报信息,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案,按照宁波市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视办案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举报人员应该尽量提供具体违法行为内容、发生(发现)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其他能证明违法行为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证据,举报内容必须真实。

办理时限:对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5日内做出答复

办理部门:稽查大队

联 系 人:陈盛杰

联系电话:8719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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