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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审

办理依据:《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指南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受理范围:
受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海曙区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和海曙区民政局批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海曙区总工会批准的工会等,代码证书的登记、发证、变更、换证、补证及注销工作。
二、办证流程图

验证---->填表登记---->核对---->开票收费---->打印---->发证(卡)


三、办证应提交证件
(一)新办、变更、换证须知
新办的组织机构应在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发生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变动的组织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变更手续。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以代码证书为准,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天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换证手续。

机构类型 必备证件 备注
企 业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企业公章。5、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需总公司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6、国有、集体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复印件1份。7、单位变更、到期换证须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电子副本。 营业执照颁发日期如已隔年需经过工商局年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需带原件或户籍证明
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公章。5、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代码证复印件一份。6、单位变更、到期换证须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电子副本。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颁发日期如已隔年需经过海曙区编委年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需带原件或户籍证明
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公章。5、单位变更、到期换证须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电子副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颁发日期如已隔年需经过海曙区民政局年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需带原件或户籍证明
民办非企业 1、《民办非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公章。5、单位变更、到期换证须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电子副本。、 《民办非企业证书》颁发日期如已隔年需经过海曙区民政局年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需带原件或户籍证明
工 会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法人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准该工会成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公章。5、单位变更、到期换证须交回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电子副本。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颁发日期如已隔年需经过海曙区总工会年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清楚需带原件或户籍证明

以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第二代身份证就需正反面在同一张纸上同一页同一方向复印,复印件都需A4纸复印

(二)代码证补办须知
组织机构遗失或损毁代码证书的,应当向原代码办证机构申请补发代码证书。遗失代码证书的,应当声明作废。
1、 因遗失而申请补办代码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证件:
(1) 在当地主要报刊上所登的遗失声明。(样稿向代码办证机构索取)。
(2) 首次领证所需的有关证件。
(3) 未遗失的代码证书及IC卡电子副本。
2、 毁损而申请补代码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证件:
(1) 主管部门出具的毁损补办证明。
(2) 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或代码证IC卡)毁损件。
(3) 首次领证所需的有关证件。
(三)代码注销须知
已终止的组织机构应停止使用法定代码标识,自终止之日起30天内,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1、原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电子副本。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在同一张纸上同一页同一方向复印)。3、依法核准登记部门批准其撤消、兼(合)并、依法强制终止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1 代码证书正本 1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2003]82号
2 代码证书副本 8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2003]82号
3 技术服务费 证/卡 9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2003]82号
4 IC卡电子副本 4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2003]82号


五、代码 违法处理
根据1998年2月4日颁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新申办、变更、换证和补证手续的,由原代码办证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代码手续的,由原代码办证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由原代码办证机构责令纠正或收缴,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编码:315000
承办科室:综合业务科
办公电话:87192486
办公时间:8:30--18:00
监督机构:法制科
监督电话:8719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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